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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院实验室管理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2018-12-03 点击次数:455 发布人:马旭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学校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研究室负责人为该科室的安全责任人,各科室应指定1名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该室的安全工作。每个实验房间都需明确安全责任人,各实验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对该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三条进入科研实验室的人员(含教师、学生和外来人员)需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获取进入实验室工作的资格,并签订《基础医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和《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对每个进入教学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五条各实验室可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贴于实验室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建好工作档案。


第二章消防安全

第七条各实验室定期查看配备的消防器材,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上报学院。

第八条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条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电、水、气之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十三条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环境安全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十七条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八条对细菌、病毒疫苗,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十九条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条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化学危险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使用危险物品的科室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使用危险物品的科室安全责任人要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严格安全措施,坚持双人双锁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存放地点,要设防盗报警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

第二十六条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凭化学危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


第五章压力气瓶安全

第二十七条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建立气体钢瓶台账。

第二十九条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各种压力气瓶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三十条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

第三十一条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三十二条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三十三条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三十四条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第六章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建立设备台帐。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物业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各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对于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对使用者有培训要求,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并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九条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


第七章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需停止其实验,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具体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